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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疑问] 关于正确适用STF先例部长指出根据法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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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8 17: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构可以核实问题内容与通知的兼容性。但该讨论涉及事实和证据分析,不适用于安全中止的范围。来自 STF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单击此处阅读 SS 5,650 号决定毒法》第 41 条的要求——合作查明同谋并追回犯罪所得——是替代性的,而不是累积性的。这是高等法院第六小组在本周三(12/9)开庭时做出的决定。因此,仅协助当局扣押毒品而未查明犯罪共犯的被控贩运者有权获得该条款规定的减刑,减刑幅度为三分之二至三分之二。 卢卡斯·普里肯/STJ Lucas Pricken/STJ对于 Schietti 来说,如果合作对于证明贩运至关重要,那么减刑就是合理的 “这并不意味着对识别同谋并帮助追回犯罪所得的被告给予与仅进行这两种行为之一的人相同的待遇,因为必须权衡不同程度的合作来定义人身保护令报告员、部长罗杰里奥·斯基蒂·克鲁兹强调说,“刑期中减刑的比例”。

在该学院分析的案件中,一名男子因携带九份大麻而被抓获,根据警方的报告,该男子承认自己是一名毒贩,并指出了他藏匿其余毒品的地方,从而导致警方查获该男子。另外50份。 一级法院适用串通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然而,圣保罗法院 (TJ-SP) 将刑期增加至五年,因为考虑到只有被告除了表明犯罪所得的去向外,还指出了其他参与者的身份,才有可能减刑。在交通 传真列表 规划中。 斯基蒂部长评论说,虽然第 11,343/2006 号法律第 41 条的措辞在两项减刑要求(查明同案犯和追回犯罪所得)之间引入了“和”的连词,表明它们是累积的,对法律条款的语法解释并不总是最适合提取相关法律规范。 “在立法中经常会发现文本的字面意义不足以提取其中所含规范的适当含义的情况,立法者在应该使用连词“或”时经常使用连词“和”,反之亦然”,他解释道。



顾说,现行的《禁毒法》第41条源于旧的第10,409/2002号法律第32条第2款,其中在获奖合作的要求中使用了连词“或”。此外,即使在《犯罪组织法》规定的协作犯罪中,涉及必须有人员参与的犯罪,立法者也没有强制要求其他参与者的身份,因此要求其他参与者的身份也是不合理的。在毒品法犯罪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是偶有的。 “除了没有指出立法者故意进行这种语法变化的任何理由外,我们还不能忽视第 12,850/2013 号法律的出现,该法律负责规范与裁决机构有关的各个方面。 - 赢得合作,这是一个机会,在确定第 4 条中的要求时,它以另一种方式这样做”,他宣称。 报告员还指出,正如 TJ-SP 裁决本身所记录的那样,如果没有被告的配合,只有他口袋里的九份大麻会被没收,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大麻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使用的毒品,而不是贩运罪。 对于部长来说,如果被告的配合对于证明贩运至关重要,那么根据一级法院的决定,适用减刑理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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