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例有助于解释我们与身体物质的关系如何变化。在第一个案例中(AW v CC [2005] ABQB 290),AW“出于对朋友的礼遇”,将精子赠送给 CC,以帮助她通过体外受精怀孕。CC 确实怀孕并生下了双胞胎。留下了四个胚胎。尽管 AW 拒绝同意使用剩余的胚胎,但阿尔伯塔女王法庭裁定,剩余的胚胎属于 CC 的财产,因为“它们是动产,她可以随意使用”,并且“AW 无权以任何方式控制或指导它们的使用”。
“身体物质的物理分离并没有切断祖先与其身体物质之间的功能关系。”
在类似的案件中(Evans v Amicus Healthcare [2004] EWCA 727),Evans 和她的伴侣(Johnson)从他们提取的配子中创造了六个胚胎。在胚胎植入之前(但随后 Evans 因卵巢手术而失去了自然生育能力),Evans 和 Johnson 的关系就结束了。Johnson 随后寻求销毁胚胎。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裁定,由于《1990 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要求双方从治疗开始到植入时持续同意,Johnson“有权撤回其同意”并“阻止使用和继续储存由精子受精的胚胎。”
这两个案例之间存在两个重要差异:一个是事实上的,一个是法律上的。事实差异涉及祖先与身体材料之间的关系。在AW v CC 一案中,祖先“赠予”或放弃了他的精子。由于身体材料与祖先及其意图、任务和计划不再有任何联系,因此精子成为了“单纯的物品”。身体材料与身体的物理分离与身体与身体的故意使用之间的功能分离相吻合。在Evans v Amicus Healthcare 一案中,身体材料在功能上仍然等同于身体。身体材料和身体一样,仍然是祖先参与任务和计划的方式。在本案中,它是祖先参与亲生父母计划的方式。身体材料的物理分离并没有切断祖先与其身体材料之间的功能关系。这两个案例说明,身体材料具有模糊性;一件身体材料可以是“单纯的物体”,也可以在功能上与身体等同。
两案的第二个区别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纠纷。在AW v CC 案中,财产法管辖胚胎的使用,而 越南电报数据 在Evans v Amicus Healthcare 案中,法定条款管辖胚胎的使用。这很方便。之所以方便,是因为法律上的区别映射到功能上的区别(在这两案中)。AW v CC 案中的精子仅仅是一个物体,而Evans v Amicus Healthcare 案中的精子是身体辅助物。在财产权保护独立于权利持有人的偏好和选择的范围内,财产法管辖仅仅是物体的使用是适当的。然而,当涉及到“身体辅助物”时——它和身体一样,使偏好和选择必然与特定的人相关——财产法的应用在概念和理论上都是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