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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是,在对各位杰出部长的应有尊重下,投票演员阵容没有经过充分审查,此事已被送交审判。此前,他们专注于其他相关问题,忽略了联邦区法院做出的裁决,也未能面对联邦法律所犯下的明显违法行为。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原告还注意在适当的时候向法院报告遗漏情况。 这就是艺术。1973 年 12 月 14 日第 5,988 号联邦法第 21、25 和 126 条逐字规定: '艺术。21 – 作者是他所创作的智力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持有者。 '艺术。25 – 作者的精神权利是: I – 在任何时候声称该作品的父权;II – 在使用您的作品时,注明或公布您的姓名、笔名或惯用符号,作为作者的姓名;' '艺术。第 126 条 – 任何人在以任何方式或过程使用智力作品时,未注明或公布作者、解释者或表演者的姓名、笔名或惯用符号,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外,有义务披露其身份: 这) (…) b) 对于图形或唱片出版物,在不妨碍交流的情况下,在尚未分发的副本中包含勘误,
重点是连续三次在大量发行的报纸上、在作者、编辑或出版商住所、制作人;' (……) 关于这一规则的适用,尊贵的法官们,请考虑一下,就像支付律师费的判决一样,该判决仅因当事人的过失而引起,而不取决于明确的请求,第 1 条。上述现行联邦法第 9,610/98 号的第 108 条对于本案来说是必要的,即使它没有被提出,正如(如此之多以至于被转录在这里)明确要求谴责败诉者一样。当事人,“还按照 电报数据 最初的要求发布带有署名(作者姓名)的照片;并让被告承担屈服的责任,这一切都是为了正义”(Apud – 该特别上诉的请求第 28 页)。 应该指出的是,特别上诉中作出的判决一再承认原告(其唯一所有者)的九(9)张照片是由被告发布的,但没有透露照片的姓名(出处),这是适当的。照片的作者。这是法律的唯一要求。一旦被告被命令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的效力,该判决也有必要延伸到将所有上述照片转载三 (3) 次,并注明原告的姓名,按照上述法律规范确定。

这是需要判断的。 (……) 简单阅读裁决即可充分证明审判时犯下的明显错误/矛盾,即谴责被告支付以照片作者未收到的报酬为代表的物质损失(上诉人) ,他的作品在未经被禁运方授权且未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而被被禁运方反复转发。 关于特别上诉的这一部分,著名部长温贝托·戈麦斯·德巴罗斯(见投票)抄录了他引用的材料,批准了上诉,并证明了原告在此遭受的物质损失,甚至确定进行了调查判决期间,通过仲裁。 (……) 现在,阅读该投票内容,无可争议地证明,对于责令被告支付物质损失的请求,投票判定该请求有效。更重要的是,就此事投票的其他部长也可能明白,通过支持报告员(就像投票一样),他们谴责被告支付物质损失;此外,考虑到根据裁决及其各自的证明,裁决是一致的,因此裁决中出现的错误/矛盾仍然是明显的。有一点是确定的,而且是绝对确定的:至少著名部长温贝托·戈麦斯·德巴罗斯也接受了在这一点上提出的特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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