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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疑问] 用利奥塔的术语来说这不是一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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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9: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而是一场争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很遗憾地说——我相信集体讨论可以作为获得道德真理的可靠认识论标准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为失去了达成共识的机会,这是一个在法院领域特别有价值的本体论标准(卡洛斯·S·尼诺(Carlos S. Nino))。我们不能忘记,在合议庭的司法机构中,多数决并不是民主意志的表达方式,而是服从于商议,作为一种接近正义的程序(罗尔斯的程序理论)。 例外状态是否适合对抗健康灾难,在裁决中抽象地以最低多数宣布,与宪法强行规定的 60 天期限不相容。 (本次表决第 11、46 和 47 段)。裁决所依据的多数意见并未包含对这一点的任何解释,从辩论的角度来看,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似乎足以禁止出于法院认为适当的目的而存在的例外状态。

因此,我认为,如果这个问题再次提交法院,未来不排除该问题的判例发生演变。 判决中关于警戒状态令中约定的监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限制的论点缺乏必要的力度(本意见第 54 至 57 段),并不妨碍适用原 中国电话号码表 则,因为我们控制法律合宪性的制度的逻辑意味着,正如最高法院的判例所一贯接受的那样,宪法法院有权限制在继承人的财产责任问题上宣布违宪的影响。立法国家有必要维护宪法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所审查的案件中很容易识别。 与宣布无效的警戒状态令有效期内实施的制裁无效有关的判决论据必须按照本反对意见第 48 和 50 段中论证的方式来考虑。授权的命令源自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它们的性质不能是广泛的。



众所周知,公法中的经典制度,例如行为的有效性,与本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容易对任何无效的暗示赋予绝对价值。宣布多数裁决违宪的声明并未提出可能的验证,即国会的干预授权延长警报法令批准后 11 天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代表了最初被视为违宪的措施。国会的干预可以被理解为将宪法法院宣布的例外状态的宪法要求转变为简单的法律问题;鉴于紧急状态规定的最后期限(投票第 42 至 46 段),至少在众议院干预后 60 天内。这句话没有回答我在审议中提出的这个问题。 我的不同意见所基于的原因 我对裁决所依据的多数决定表示反对,无论是在裁决中还是在论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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